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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发文字号:[59]中劳薪字第1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9-09-02

施行日期:1999-08-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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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阳机械厂:

一、工人职员过去曾经参加过革命军队工作,转业复员以后,如系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他们原来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你厂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二、企业合并、改组(包括企业性质的改变),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以及工人职员经组织调动到其他企业工作的,他们在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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