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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2003)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30

施行日期:2003-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申请程序如下:

1.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立项和环评。

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计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设计要点。市规划局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确定供地方式后,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

5.申办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后,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土地经依法征用、转用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6.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后,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7.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批准用地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重新核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规定的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商铺、宾馆、商品住宅、高级娱乐设施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在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后,按以下步骤申请办理手续:

1.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各种税费凭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4.向市国土房管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按本规则第一点第(一)项第1、2、3、4小点的规定办理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用地报批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农村村民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建住宅,依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5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2001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

三、1992年8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与本规则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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