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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8〕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1

施行日期:2008-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解决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解决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规划建设局 二○○八年五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现就解决市区城市改造范围内涉及的被拆迁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购条件为标准,解决城市改造中被拆迁户的住房困难。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嘉兴市本级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对象须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在拆迁公告日前(含)户口已在拆迁范围内并实际居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

三、保障形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购房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形式。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现有的廉租住房申购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对象年龄计算至被拆迁公告之日(含)止。

五、申请程序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

1.受理。申请对象在拆迁公告公布后向拆迁人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区城市改造地块被拆迁户住房困难申请表》等,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材料;

(2)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由拆迁人将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送交市房管处,由市房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拆迁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以及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认定并报市房委办。由市房委办核发《嘉兴市市区城市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城市改造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并标明享受面积或金额。

5.签订合同。选择实物安置的申购对象,与拆迁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6.产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二)廉租房申请。

申请嘉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可在拆迁公告公布后向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房管部门受理、审核、公示、认定。保障范围及条件按当年的《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六、房源及资金渠道

(一)经济适用房房源由拆迁人提供,政府给予拆迁人每平方米850元的补贴(以申购对象享受面积为标准,按在标准内实际购买面积计算)。

(二)选择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申购对象,先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到市房委办领取货币补贴。

(三)廉租房保障由市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供房源及补贴资金。

七、其他

本意见未及事项或与其他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事项,以当年颁发的《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准。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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