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医院、学校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和开展抗震性能普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建质[2008]3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2

施行日期:2008-06-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卫生局、教育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造成医院、学校房屋建筑严重倒塌和大量人员伤亡。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如何减轻地震灾害,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并致力于解决的民生问题。河北是一个多地震的省份,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未来的地震趋势仍不容乐观。历次破坏性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表明,做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为确保医院、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房屋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现就加强新建医院、学校房屋建筑(以下简称“医院、学校”)抗震设防管理和对现有医院、学校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医院、学校的抗震防灾工作

医院是抗震防灾工作的生命线工程,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是培养祖国未来人才的重要设施,事关抗震救灾成果和子孙后代的安危,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院、学校的抗震防灾工作,增强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要把医院、学校的抗震防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要以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这项关系民生、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

二、切实加强新建医院、学校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医院、学校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新建医院、学校的监督管理,要把抗震设防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不得交付使用。对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三、抓紧做好现有医院、学校抗震性能普查工作

为确保医院、学校的安全,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省城乡现有医院、学校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能进行全面普查,重点是对县级以下医院、学校房屋建筑进行普查。现就普查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㈠普查内容:

医院、学校房屋建筑的建成时间、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和层数,设计和施工单位;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㈡普查依据:

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

㈢普查分工:

1.医院、学校产权单位先进行自查,填写自查情况表(见附件);

2.按照职责分工,由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普查;建设主管部门抽调相关专家配合普查。

㈣普查形式:

1.检查工程设计图纸;

2.没有工程设计图纸的,由产权单位聘请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㈤普查时间安排:

1.2008年6月至7月,医院、学校产权单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表报所在地设区市、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底报省主管部门;

2.2008年8月至9月,设区市主管部门组成专家组对自查存在问题的医院、学校进行抽查;

3.2008年9月30日前,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抽查和自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并抄送设区市建设局。普查结果报告包括:自查情况、抽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等内容。

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将本系统普查的总体情况报送省建设厅,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制定抗震管理措施,提高抗震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抗震自查和抽查登记表

2、抗震普查汇总表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卫生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