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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若干决定

发布部门:中共玉林市委

发文字号:玉发[2004]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3

施行日期:2004-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综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降低并在2010年趋于正常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及《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问题。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调,不仅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秩序,影响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的实施,而且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政治社会的稳定,动摇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基础,制约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是我市面临的重要的人口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远高于正常水平和全国、全区平均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已日益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前和今后的十几年,是我市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在广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我市“三个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各级党委、政府要领导和协调本地各有关单位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政策体系,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降低,并在2010年趋于正常水平,为我市顺利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职责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各项工作。

(一)宣传部门:加大对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良好社会风尚。倡导自然选择性别,宣传人为选择性别的社会危害性。正确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并协调新闻媒体免费或优惠播报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宣传报道。指导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新型婚育文化。禁止出版发行、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这项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目标择任考核。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婴儿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跟踪和回访制度,对重点对象实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的医务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把好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发放、审验关。协助政府组织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进行重点治理工作。

(三)教育部门:加强女童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在学校中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以及生理卫生知识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人口与性别平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缴纳学杂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子女参加中考,在高中招生录取时给予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公安部门:支持和配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治理,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溺弃、虐待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办理户口性质变更、迁入户口和收养孩子户口以及暂住户口时,应当核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计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数据、资料。依法查处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五)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加强对弃婴的抚养安置。在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中,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增加村(居)委会中女干部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在城乡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改善社区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意识。改革殡葬制度和传统继承方式,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建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期互通信息的机制。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村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加强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及职工奖励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农业部门:制定农村、农业政策措施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动员农村女孩接受义务教育,提倡移风易俗。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的农技水平。适当安排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承包权益。鼓励农村妇女外出打工、就业,实现劳动力转移。鼓励乡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招聘、雇佣女工,做到男女同工同酬。

(八)卫生部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严格管理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卫生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并加强逐级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对医疗保健机构定期进行专项治理和整顿,严惩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务人员。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查验其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加强对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与整顿,坚决打击非法取环、非法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测和回访、终止妊娠以及生殖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每月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如实反馈婴儿出生(死亡)和四种手术情况的工作制度。

(九)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主动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妇联等部门有关男女比例的数据、资料,并定期综合分析其发展趋势。建立和实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通报制度。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对终止妊娠药物的严格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单位,要真实记录购进、监护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有关情况,定期将统计数据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个体诊所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配制和购销终止妊娠药品。严禁终止妊娠药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定期对药品市场和药品销售单位、个体诊所等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彻底清理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市场,并对违法购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妇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妇女和儿童事业的发展。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大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大力营造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围。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积极推动引进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或开展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帮助她们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开展的保障机制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一项具有复杂性、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突出特点的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这一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一)全面实行孕情跟踪责任制。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包干和孕情跟踪管理责任制,做到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都有责任对象,对一般监测对象实行一季“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对重点监测对象实行“一月一随访一报告”制度。对孕情信息进行严格登记和上报,对在随访服务过程中发现非法终止妊娠、不明原因的胎儿消失、超预产期却不知孩子去向且无证据证明孩子死亡等异常现象的,要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及时报告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要把落实孕情跟踪责任制情况与提拔任用、晋升工资、各种补助、“三文明”奖等挂钩,凡发现孕情跟踪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计划外生育或擅自终止妊娠的,不能参与年度的评先评优;对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市、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分管领导,乡镇(街道)的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要参加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互相协作,内外并举,联防联治,形成区域协作新格局。

(三)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且严重失调的县(市)区、乡镇,对其党政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在提拔任用、晋升工资、评先评优等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在评先评优、“三文明”奖励等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为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提供制度保障。

1、B超管理制度。

(1)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先由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审核,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2)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登记备案。对正常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由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的医生,根据《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及孕妇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B超检查。

(3)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2、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已婚育龄妇女正常妊娠14周以上,属计划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审批后到指定的具有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许可资格的机构施行。属政策内怀孕并已领取生育证,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审查,报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具《准予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孕妇持此证明和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到指定机构施行手术。

(2)具有终止妊娠手术执业许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对正常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要在手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结婚证、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凡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中止施行,并将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凡是对正常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除急诊外,须经计生干部、医生、孕妇本人三方签字方能进行。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凡非婚怀孕的,一经发现,坚决采取补救措施。

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获得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禁止个体诊所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

(2)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

(3)严格管理终止妊娠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时,应审验相关证明,确定不是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由医护人员指导并监护使用,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如实登记、上报。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使用记录,每半年将有关数据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口计生委。

4、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1)孕妇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如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负责接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填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单》,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孕妇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婴儿出生死亡的,由接生的医务人员或主管抢救的医生在7个工作日内填报《病人死亡通知卡》给本院(站)医务科(办公室)和孕妇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如不按要求填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单》和《病人死亡报告卡》的,对接生的医务人员或主管抢救的医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免去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5、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追究制度。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一次性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凡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发现施行一例,即开除直接责任人公职或无条件解聘;发现两例,依法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并依法免去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发现三例以上(含三例),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执行B超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开除公职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辖区内妊娠药品销售部门监管不力,终止妊娠药品流通泛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4)凡是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孕妇,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对其作出三年内禁止生育的决定。

五、建立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政策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优惠政策,使女孩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相应的利益导向机制。实施“五保村建设与建立完善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一体化工程”,把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纳入五保村建设范围,与五保户一起实行集体供养,实行奖励和扶持。

(二)已开展新型农村医疗的县(市)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父母及孩子免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父母及孩子住院报销比例比一般对象分别提高30%和20%.

(三)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满18周岁止每人每年保健费120元,统一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四)农村独生子女中考加10分,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加7分。

(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市下岗失业职工要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六)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以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为资金来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基金,帮助农村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问题;帮助辍学女孩重返校园,救助贫困母亲,在就医、就学上提供帮助,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六、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

各地必须结合实际,采取有力的措施,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

(一)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药监、公安、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打击非法取环、非法行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简称“四非”)的机构,统一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惩“四非”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政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凡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金为罚没款数额的10%?20%,并予以保密。

(三)对“四非”案件,公、检、法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开处理,公开曝光。重大的案件,领导要亲自挂帅,严格督办。

七、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摆到与执行人口计划、控制人口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级要成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协调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并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针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实际困难,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二)强化目标责任。各级要把出生人口性别比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三线”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各级财政必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经费,保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生育新观念,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地方条例、规章,提高干部、群众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干部、群众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和“关爱女孩”的意识,努力营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大督查力度。市委、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督查和指导,并通报督查结果。

本决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3日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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