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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谷城县实施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谷政发[2004]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6

施行日期:2004-09-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同意《谷城县实施<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谷城县实施《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切实解决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地区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婴儿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医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对本系统B超操作医务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对B超实行登记备案制。并加强监督管理。禁止个体诊所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要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和访视、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做好与计划生育部门的信息沟通。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计生服务中心、医疗保健机构每年须分别与计生、卫生等行政部门签订禁止非医学需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责任书。

各级计生、医疗机构的B超室、妇产科负责人每年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有关控制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责任书。计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单位应在B超室、手术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五)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超声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预警机制,强化对已婚妇女孕育全过程的有效服务。

(一)建立乡镇计划生育机构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签定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约的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建立乡、村计生干部包保责任制度。对政策内怀孕特别是政策内二孩怀孕妇女实施"一包一"跟踪管理,每月进行随访服务,及时准确地掌握孕情和服务需求。

(三)建立胎儿性别鉴定审查制度。对医学上确需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县计生局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四)建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怀孕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出具《施行终止中期妊娠介绍信》,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其中怀孕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应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怀孕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认真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和《施行终止中期妊娠介绍信》,并详实搞好登记记录。对未持有效介绍信而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明原因,如发现符合计划生育法规怀孕的妇女要求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建立农村地区孕妇定点住院分娩制度。提倡和鼓励农村地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在其所属乡镇卫生院或转诊到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六)建立终止妊娠和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对未经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明原因终止妊娠的,当事人亲属和村计生专干包保责任人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机构报告,乡镇计划生育机构经调查后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若新生儿死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按程序重新申请,并向乡镇计划生育机构提供医疗单位的婴儿死亡证明。

(七)建立对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实行事前告知制度。由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向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妇送达《批准再生育子女告知书》,进行孕前告知、孕中告知、孕后告知。在正常分娩的前一个月,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工作人员应直接将《生育证》送到生育对象手中,并督促其在医生指导下,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加强B超管理,实行严格监控。

(一)B超实行"双管制"。各级计生服务中心、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确需进行B超诊断的怀孕对象,必须两人到场才能开机,一人开机视同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二)严格B超登记制。各级计生服务中心、医疗保健机构对进行B超检查的怀孕对象严格登记,包括其姓名、性别、住地、检查日期、检查内容等,并由两人共同签字备查。

(三)B超管理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各级计生服务中心、医疗保健机构的院长、主任对本单位的B超管理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如果本单位发生擅自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一经发现或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院长、主任的管理责任。

(四)实行封存制。对没有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许可的个体门诊或其它没有资格认可的医疗机构的B超,由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组成联合执法组给予封存,一律不准使用。

第八条 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电话、信访、电子邮件举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县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凡出生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在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疗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介绍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2)计生、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监管不力,造成本系统屡次发生违规事件的;

(3)包保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包保责任制,导致出现符合计划生育法规怀孕的妇女进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虚报出生性别比数据的;

(5)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医学证明的。

第十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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