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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7

施行日期:2004-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实现和巩固这一目标,农牧区是重中之重。因此,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牧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农牧民领取《光荣证》(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03年底,自治区党委召开第四十四次党委常委(常委、主席联席)会议,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对领取《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2000元奖励的政策。为贯彻《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落实此项政策的重要意义。我区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是农牧业大区,农牧区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牧区人口的有效控制和农牧区人口素质的提高。对领取《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政策,有利于形成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其他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关注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方向转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对领取《光荣证》农牧民2000元的奖励优惠政策,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不可推卸的责任。各地从今年起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出具体的兑现奖励办法和措施,视财力状况,可一次性落实,也可分期分批落实。总之,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不等不靠,不观望等待,经过若干年的资金安排使奖励政策得以全部兑现,以激发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以巩固计划生育低生育水平的成果。

三、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财力状况差异较大的实际,为使2000元的奖励政策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自治区将根据财力状况和各地享受此项政策的农牧民家庭情况,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对部分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补助。2004年自治区已决定专项安排补助资金59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计生委要尽快做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两部门联合下发(以后每年具体补助额度由自治区财政厅、计生委拟定报政府审定后下发)。

四、落实农牧民领取《光荣证》奖励2000元的政策是为广大农牧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自治区计生委要加强监督、指导,把落实2000元奖励政策作为对各地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纳入到每年的考核方案中。

五、除落实2000元的奖励优惠政策之外,各地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机制,通过扶贫、物质奖励或其它方式制定多种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奖代罚”的激励机制,让农牧民群众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农牧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认真落实农牧民的奖励优惠政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措施,是摒弃传统婚育观,树立新型婚育观的有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推向新阶段。

二○○四年九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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