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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23

施行日期:200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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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对我市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献血条例修订案》,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报请批准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对我市献血条例修订案规范、调整的内容均做了规定。为此,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乌鲁木齐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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