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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1)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25

施行日期:2001-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我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2001年8月10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做好我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0]第1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全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功能调整、机构重组,综合管理、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到位。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实现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相衔接、行政执法与有偿服务相分离,理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关系,完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制,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和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的目标,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卫生体系。

二、机构设置

(一)关于卫生监督机构。

1将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及相应卫生防病机构的卫生监督职责划出,组建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

省卫生监督所为省卫生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全省卫生监督职责。

地(州、市)卫生监督所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县级事业单位,依法行使本辖区的卫生监督职责。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科级事业单位,依法行使本辖区的卫生监督职责。

2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从原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相应的卫生防病机构的总编制内划转解决。

3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下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稽查。

(2)承担面向社会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等的卫生执法监督任务。

(3)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和职业许可的具体工作。

(4)开展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和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查结果。

(5)负责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7)受理卫生安全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及法律咨询工作。

(8)依法对工业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9)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撤销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及相应的卫生防病机构,重组省、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省卫生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全省防疫、防病任务的实施和技术指导,提供卫生技术服务。

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县级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防疫、防病任务的实施和技术指导,提供卫生技术服务。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防疫、防病任务的实施和技术指导,提供卫生技术服务。

2省、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人员编制从原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相应的卫生防病机构的总编制内划转解决。

3省、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拟定、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相关项目的监测及科研、培训、咨询工作。

(3)对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社会性、心理性、环境性、职业性等因素所致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危险因素监测,负责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及卫生学评价。

(4)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以及行为干预。

(5)负责疾病预防和控制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反馈及疫情预测和报告等工作。

(6)拟定免疫接种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技术指导及效果分析评价。

(7)负责重大疫情和突发疫情等的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件的调查。

(8)指导和承担救灾防病有关技术工作及负责消杀药品的发放。

(9)指导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10)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及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出证和涉及公共卫生相关场所的卫生学评价等工作。

(11)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卫生监督经费及疾病预防控制经费

各级政府要将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常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执法监督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其服务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四、组织实施

(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重视两个机构的建设,加强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工作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共同发展。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要合理划分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卫生检验的职能,并明确工作程序,做到合理划分,协调统一。

(四)2001年10月底前完成省和地(州、市)卫生监督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组建工作,2001年年底前完成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组建工作。

(五)在具体组建各级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时,要坚持精简、效能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从原职能划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录用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划定卫生监督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等。

(六)要严格遵守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技术岗位的规定,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机构改革中,不得将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不合格人员安排到卫生岗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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