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的请示》(朝卫发[2003]1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后,家庭接生员违反《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发生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3]2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4
施行日期:2003-07-04
时效性:已失效
朝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的请示》(朝卫发[2003]1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后,家庭接生员违反《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发生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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