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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03]2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4

施行日期:2003-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朝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的请示》(朝卫发[2003]1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后,家庭接生员违反《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发生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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