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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某计算机公司在报纸上发布降价广告,宣布该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03年3月15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其中某型号计算机原价15000元,现价12000元。冯某看到广告后,即到该公司的销售网点进行洽谈。2002年4月,冯某以12000元的价格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了一台该型号计算机。此后,冯某获悉:早在2002年3月15日之前,其所购型号计算机的售价就是12000元,且在2003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的广告中,该计算机公司就宣布其所购型号计算机的价格为12000元。冯某认为该计算机公[更多]
2002年4月,皮某在甲公司购买了10部无绳电话机,每部价格3100元,后于5月以该电话机非国家正式进口且无邮电部件进网许可证,不能销售、使用等理由要求甲公司退货并赔偿人民币。甲公司承认其销售的无绳电话机没有办理邮件部件进网许可证,同时提出该无绳电话机无质量问题,皮某购买该种无绳电话机是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退货及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皮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