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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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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曾任成都晶x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的李x,在从晶x公司离职后,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经营范围与晶x公司类似的迪x公司。晶x公司以李x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相关规定造成晶x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将李x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130万元。近日,成都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法并未对监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及竞业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且李x设立迪x公司时已不在晶x公司任职,对晶x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6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秦某和李x登记成立了晶x公司,秦某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李x认缴出资20万元任公司监事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晶x公司经营范围为:玻璃机械制造,玻璃制品、五金交电、建材、金属材料(除贵金属)的销售。同年11月,经政府批准晶x公司与韩方合资成立A公司。同年12月,秦某授权李x以副总经理身份并以晶x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同时,晶x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002年初李x离开晶x公司,进入A公司并担任A公司副总经理,由A公司支付工资和代扣缴个人所得税。2004年3月中旬,李x因其他原因离开A公司,A公司也于2004年3月停止支付李x的工资和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4年5月18日,李x与案外人王某出资设立迪x公司,李x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监事。迪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五金生产、加工及销售,塑料制品的销售,玻璃、陶瓷和搪瓷制品生产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设计、销售。 晶x公司发现后于2009年2月将李x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x将其在迪x公司处所获得的收入29.85万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情分析]

  法庭上,晶x公司诉称迪x公司主营玻璃机械设备,与原告公司经营业务类似。李x违反对晶x公司的忠实义务的非法金额达2000余万元,并导致晶x公司自2005年以来产生的亏损200多万元。对此,晶x公司认为,李x身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隐瞒公司另行开设主营业务与晶x公司类似的公司,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并已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李x辩称,晶x公司无权要求李x承担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因公司法规定竞业禁止的主体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是在任职期间。其与案外人王某设立迪x公司是在2004年5月,距其离开A公司已有两个多月,距其离开晶x公司已有两年多,此时其与原告晶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结束。且自己是晶x公司股东兼监事,原告称被告是副总经理与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不符,故被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副总经理不应当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尽管晶x公司曾授权李x以副总经理的身份进行商业活动,但副总经理的身份与公司章程记载的监事身份相冲突,故依法不认定李x系原告的副总经理,李x作为公司监事其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是针对被告是否尽到监督职责而言的,公司法并未对监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及竞业行为作禁止性规定。况且被告设立迪x公司时已不在原告处任职,故对被告来说无竞业禁止的义务。


[相关法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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