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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头案”法院照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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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福州某渔果开发公司因经济纠纷,按照工商登记资料上登记的住所地,起诉某渔业公司和某生物科技公司。法院按照他们提供的地址,找不到两家被告公司。原告也没办法提供对方的新办公地址。面对这桩“无头案”,法院是否要继续审理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给出“说法”: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该案应继续审理。

  某渔果开发公司与某渔业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间存在租赁合同纠纷,由于找不到后两家公司的现有办公地址,只得按照他们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最新地址,将他们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按照渔果开发公司提供的地址送交起诉状副本时,找不到两被告公司。几经努力,法院和原告都没法确定两被告公司的准确住所地。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渔果开发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某渔果公司提出: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两被告的法定送达地址应为工商登记、备案中的地址。原告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两被告的地址即为他们的最新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的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一审法院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并将本案转入普通序审理。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其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两被告住址的,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审法院未转入普通程序,直接驳回原告起诉,明显不对。

  福州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提交的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两被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以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



[判决结果]

  据此,福州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相关法规]

    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一审法院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并将本案转入普通序审理。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其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两被告住址的,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审法院未转入普通程序,直接驳回原告起诉,明显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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