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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误治被判赔偿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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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因意外怀孕到某县中医院做人流,该医院在未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便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对手术过程中B超提示的“左侧附件区囊性疱块”,医院又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即诊断为卵巢囊肿并进行治疗。当年7月28日,原告因腹痛、腹胀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先前诊断的卵巢囊肿进一步确诊为宫外孕,并进行手术,术中又以手术难度大为由将原告转至A市太和医院治疗。原告在某医院住院38天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6540.18元。



[案情分析]

  张某认为,某县中医院术前不作必要检查,导致误诊误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54754.06元。

  被告某县中医医院承认在该医疗中存在过错,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后经某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判决结果]

    近日,在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初诊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2.1万元。

[相关法规]

  某县中医院术前不作必要检查,导致误诊误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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