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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陈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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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陈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某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五里亭福州市政排污管理处门口6#店的侵权产品予以保全证据。

[案情分析]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第132935号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专利号为:ZL011253**.0)的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可证明申请人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时,申请人还提交了被申请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店面图片作为本案的初步证据。

[判决结果]

    福州律师张律师了解到申请人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寿榕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五里亭福州市政排污管理处门口6#店的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专利号:ZL011253**.0)“反向地面刨毛机”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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