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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工商局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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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X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并依法驳回了X的起诉。

  2005121日,XW天星中关村太平洋店购买了诺基亚n70手机一部。后因该手机出现死机不能启动等问题,X先后在销售商处更换了5次新机器,但更换后问题依然存在。

  200638日,X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诺基亚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将举报转至市工商局办理。同年329日,X又就同一事项直接向市工商局进行了举报,并要求市工商局对立案查处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因X认为市工商局就其举报事项一直未给予书面答复,遂以未收到书面答复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X作为消费者,对于其认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是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监督、建议权利,其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有权机关,接到X的举报后,依法将举报事项交由市工商局办理。市工商局及时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对X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论证,经北京市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验证,举报人提出的n70手机存在的缺陷,属于手机软件存在的问题,由于目前没有检测手机软件的国家标准,不能判定n70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市工商局同时听取了诺基亚公司对被举报问题的意见,诺基亚公司也承诺诺基亚手机软件存在的问题均可通过软件升级予以解决。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市工商局已经履行了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X的代理人自市工商局取得诺基亚公司就被举报问题致市工商局的函件,可以推定市工商局在调处过程中已告知X上述调查情况。X认为市工商局对其举报未给予处理的意见,与其自认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对于X要求市工商局对举报事项给予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应当何时、以何种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因此,市工商局在保证举报人知情权的前提下,无论以口头或是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均系其行使自由裁量的范畴,并无不当。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时的必然依据。故,X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X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X提起了上诉。




[判决结果]

    因此,市工商局在保证举报人知情权的前提下,无论以口头或是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均系其行使自由裁量的范畴,并无不当。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时的必然依据。故,X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X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X提起了上诉。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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