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不能永久转让,农村土地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