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5、退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