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该客户咨询了我公司报价嫌贵之后,我的确向我配偶提供了该客户的联系电话,我这样属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吗?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能否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失赔偿?
更新时间:2006-06-15 10:32:57
问题描述:
本人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07年,职位是前台出单员,今天(2006年6月12日)人事经理却叫我明天不用上班了,工资算到今天为止.也没有跟我交代明确的辞退原因.我猜测可能是与2006年5月8号所发生的事情有关:那天一上班人事经理和我部门经理忽然找我谈话,说有客户到公司投诉,该客户之前打电话到公司前台咨询车险报价,我部门一同事接了电话,并报了价,该客户嫌贵.但之后又收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两份报价,而向该客户报价的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是我的配偶,(其原来也是永安保险的业务员,于2005年9月辞职).客户质疑为什么在永安咨询,也会收到其他保险公司的报价,并向我公司总经理出示了大地保险的报价单和我配偶的电话号码.因为这件事,总经理认为是我向大地保险公司透露公司秘密,当天就让我停岗交接工作,把我调到综合部,做应收数据的统计工作,今天我在做报表的时候,总经理通过一同事要求我立刻停止数据统计,退出电脑系统关机.公司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单凭我们的夫妻关系,就断定我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要求我自动辞职,我觉得公司这种行为损害了我的声誉,侮辱了我的人格尊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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