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是属于正常产,与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有区别,我认为应产假为90天,是否对?是否有相应规定?谢谢!
更新时间:2006-03-17 14:42:05
问题描述:
我妻子剖腹产下一子,孩子在三天后死亡,单位只给42天产假,根据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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