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7-04-22 16:41:22
问题描述:
各位朋友:
我是一位98年毕业到省级国有企业工作(全民所有制),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制内正式职工,两份合同都在公司管着,公司签的是以前的总公司的经理,早就调走了),工作性质是长期搞外线(出差在外),是技术骨干吧。大家也知道,“大企业小社会”,工资也不高,家庭也照顾不到。去年7月份加上公司在处理问题上见我是外地人,不公平,一气之下离开工作岗位到外面打工至今,我提出停薪留职,公司替我代交的所有费用我负担,就是为自己留最后一条路,中途我回去过两次,公司不同意,说现在不办了,但是还有人以前办的,现在还在执行停薪留职。他们经常打电话我,要我回去上班,解除劳动合同,不然按照公司劳动纪律要除名,可我已经出来了,回去肯定不好。
现在,我想咨询:
1、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98年的通用合同,公司是不是可以因为我长期不上班开除我?如果可以,他们早就开除我了!
2、开除我后有没有经济补偿?
3、我交辞职报告后是不是公司就可以不进行经济补偿了?(我辞职报告已经写了,分公司经理批了同意,报告在握我身上,我总感觉他们不开除,想让我主动辞职)。
4、在我不上班的这几个月,要交的保险这些,他们在交算,做我的欠款,因为我的所有工资都扣的一分不剩了,他们这么做是否合法?如果不,我该怎么索要?
5、关于劳动法和用工管理我根本不懂,就目前这个情况,我最好的办法是什么?
[[i] 本帖最后由 jin1jin1 于 2007-4-6 04:14 PM 编辑 [/i]]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