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公司给我们只签了试用期合同(2019.11.182020.2.19)在被举报后恶意辞退未隔离员
更新时间:2020-04-02 14:59:11
问题描述:
公司以项目未审核(互联网项目,包括公众号,app,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开发,本人为公众号项目的前端开发人员)为由拖欠十几位员工2020年一月、二月份工资。
期间公司给我们只签了试用期
合同(2019.11.18-2020.2.19)转正日期不予填写,并且试用期过后合同不予续签。并且在2020年2-10日不遵守国家防疫规定,不让返京员工自自行隔离就去公司恢复工作,在被举报后恶意辞退未隔离员工,且不支付工资。期间多次与公司经理,董事长沟通,均以项目审核未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多次沟通后公司董事长以项目不属于现所在公司运营为由拒绝支付工资(项目开始时并未事先告知此情况),并且提出需项目全部完成且审核后再清算工资(上述公众号项目以于2020.3.15日开发完成)。
公司于2020.4.1日向我支付3000元的所谓生活保障金,在与公司董事长沟通时他再次拒绝支付工资,并再次表示此项目不是由本公司负责,推卸责任。
在此希望能寻求帮助,解答,以讨回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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