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A2016年3月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补
更新时间:2017-10-12 16:27:17
问题描述:
员工A 2016年3月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的合同订立时间写的是2016年3月,2017年10月员工A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请问1-劳动合同虽然是补签的,但是日期是2016年3月,员工A补签时候没有异议,是否可以依据本合同驳回对方要求双倍工资的要求;2-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是1年,是不是说17年10月才提出仲裁,已经过了有效期?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