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5-04-23 09:21:40
问题描述:
知道您是劳动法方面的知名律师,望百忙中帮我解答一下。 我在一个国企做业务经理3年了,现在公司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对员工分类,我被评为D类员工,公司在劳动合同未结束期间,要求辞退我,并给我发了一份电子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要求我主动辞职,并付给我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未同意但公司已另派他人接替我的工作。并未继续与我协商在这种情况下: 1,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7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吗。 2,因工作性质原因法定假日11天我只休息3天,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剩余8天*3倍*3年的工资吗? 3,周六周日从来没有休息,可以要求补发加班费吗? 标准是什么? 4,协议期间公司应付我的工资吗?标准是什么? 5,如果公司一直不解决拖到合同到期我应该怎么办? 另常年在外出差并无补贴,还有什么可以要求公司补偿的。 急盼律师给与解答帮助,帮帮我这样的打工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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