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被解职,仲裁调节结果。
更新时间:2013-09-03 21:18:26
问题描述:
本人在续订本次劳动合同前,已经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本人已主张本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为6月3日到期,但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在谈论劳动合同细节,一共提出了5次修改意见:
第一次: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答应
第二次:主张取消无加班费条款。公司答应
第三次:主张竞业限制中的补偿费,要么取消条款。公司答应。
第四次:公司提供更差的条款,本人要求改正。公司答应
第五次:我主张要求更多的年假天数。公司一直没有回复。
6月12日为最后一次修改意见提交日。6月31日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本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
今天在仲裁的时候,仲裁员的给的调解理由是:我本人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固只能补偿我一倍2.5个月的工资和社保差额。
请问劳动合同是否规定可以修改相关的条款,修改劳动合同是否规定了修改次数和修改天数,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改善待遇的要求?仲裁员的调解是否合理?
请问各位专家,我是否可以主张6月份的双倍工资?待通知金?另外公司有100%带薪病假,这项福利已经写入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员工手册》,带薪病假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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