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问题
更新时间:2012-01-17 12:53:47
问题描述:
1997年6月,**公司与劳动局串通一气,经董事会研究将本人以用**公司的销售合同私自经营,私自转让**公司的销售合同,违 *** 磊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等侮辱、诽谤性的作出开除决定,并印发开除决定文件,与我个人档案报送劳动局,本人得知后,向**公司领导提问开除原因,领导答复找劳资管理人员,劳资管理人员答复已上交劳动局属下劳动服务公司找王科,王科答复叫回单位找领导,就这样本人找了几个来回,无结果,之后,**公司与劳动局将本人开除决定文件给销毁,声称未作开除决定文件,与09年6月3日劳动局出示证明无**集团总公司开除决定文件报告书。
2003年12月16日,本人到劳动局填写了失业登记表,办理了失业证和优惠证,劳动局借此作为本人失业依据,在青岛各个劳动局部门网络上印发了本人解除合同而失业,2009年5月25日或6月3日,劳动局代理中心或失业科出示证明,(称失业无解除报告书),本人到青岛各个劳动局查询确有解除合同印章的表格,但回到当地劳动局查询,却没有解除合同而失业的表格,于是我又返回青岛劳动部门查询,确有表格上解除合同的字样,第一次在青岛查询时解除合同四个字是用印章盖印的,第二次去青岛查询是电脑打印的解除合同四个字,于是,我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对被申请人劳动保障局不给立案,只能在事实与理由上填写,这样才给立案,本人无奈与2009年8月25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5日内作出时效已过驳回通知书,本人在15日内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为被告,平度市劳动保障局为被告,**集团为第三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青岛中院至今不给立案,也不说什么原因,也不提什么理由,本人的起诉材料也给丢了,多次询问无结果。
而当地劳动局将本人档案销毁**集团的调级材料,给予销毁并伪造假印章,制造假材料,并用八张空白纸在档案中顶数。2010年7月我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被驳回。
本人认为**集团的开除,无开除决定文件或失业无解除合同报告书,不能定为开除,也不能作为办理失业证而失业,作为劳动部门,侵占我档案至今,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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