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后到了六月份公司才在南京帮我开了公积金账户并把前面三个月的公积金给补交上了,开发商让我们转成纯商贷要么就赔偿违约金,那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更新时间:2011-09-15 21:31:06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5月份在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总共贷款34万,合同上写明商业贷款14万,公积金贷款20万。房子于2011年10月份封顶并开始还贷,我是2011年2月份到南京工作的,试用期三个月后到了六月份公司才在南京帮我开了公积金账户并把前面三个月的公积金给补交上了,马上十月份就要开始还贷了。银行那边说公积金中心以开户时间为准,6月份的开户时间到十月份不足6个月,那这样公积金贷款就贷不下来了,我们打电话给开发商,开发商让我们转成纯商贷要么就赔偿违约金,那这样的话我们肯定是受害者了,因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明确和售房人员说了我们的公积金要到6月份才开始补交的,从补交那个月也就是二月份算是满6个月的了,因此合同上明确写明组合贷款,可是谁知道现在又出了这个问题,那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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