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2011-01-11 00:59:46
问题描述:
公司在试用期间强行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写到“依据试用期间的工作考核,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仲裁、一审期间,公司增加了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分别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法院采信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判我败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采信。
请问律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及的解除理由,在诉讼期间补做的,应该被法庭采信么?违反了什么原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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