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依法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0-07-11 11:28:09
问题描述:
2009年8月16日因为单位常年加班,不给加班加点工资,我身体因为早年手术过,实在承受不了,想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让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遭拒绝。后诉与仲裁,单位出具假证证明加点工资已付。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假的。我们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两天,并且约定加班加点的情形为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协商和与劳动者协商。但实际庭审时单位出具的考勤表证实我们每月至少工作26天,加班加点也没有协商,最后仲裁没有支持。不服上诉至法院,同样被驳回,请问我们依据合同约定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要根据那一条法律条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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