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更新时间:2010-02-24 20:58:50
问题描述:
本人1996年7月经人介绍成了名协管员,从始至终单位都没和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单位在2006年为我们办理了社保。
2007年12月30日,单位突然宣布辞退我们十多个协管员,并说好过几天便可从新入职,故大家也都没去讨个说法,毕竟现今找个工作也不易。那时刚好春节,在2008年1月中旬单位给我们发了一笔金额为2800元的钱,没有任何手续说是买断工龄的钱,实际上这2800元长期以来都是用作年终奖金发放的,而协管员当中工龄最少4年最多16年。但不管工龄多长一律2800元。
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单位在这批所谓的下岗协管员陆续入职后还是没有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本人也是在2008年2月初再度入的职。
事隔两年,现单位又提出让本人下岗,理由是,在四五年前本人被确诊为强直性炎柱炎,现稍有驼背,单位以本人身体不好影响形像为由提出让本人下岗,且只赔这两年的工龄,按每月600元基本工资,两个月赔付合计金额1200元,而我们每个月工资连同加班费、满勤奖也有1000多元。请问以本人目前这种情况,其前前后后十多年的工龄又能要到多少赔偿呢?能够要到没签合同的两倍赔偿吗?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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