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更新时间:2010-01-06 22:44:49
问题描述:
我是于1995年2月进入一家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签订合同时是以作业员职务签订,后晋升为现场主管“组长”(待岗时仍是此职务),2009年2月公司已金融危机为借口将本人(还有一部分)强行放假待岗至今,每月拿750元基本生活费,扣除社保后只剩300元,可在此期间组长级以上人员工资并未受到任何影响,现公司已经盈利,我申请复职,公司没有同意,并要求我回去上班,却只给我作业员职务和工资,我不同意,他们就说三天不报到就算旷工开除;要么就按前一年放假工资的月平均工资*14年*50%赔付。为此,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违法,如果上诉,能否胜诉?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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