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5-11-15 23:48:01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8月应聘到XXX有限公司,并被公司安排到其下属的维修部工作(XXX有限公司维修部),并且至2005年10月25日,一直在其维修部工作。2002年8月我与公司签订了试用协议,时间为一个月。一直到2004年,由于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维修部未更名),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司才在2004年底与包括我在内的部分员工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2005年9月底,公司以维修部办公室人员过剩,需精简人员,同时又以我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为由,口头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有公司其他人员在场,可以作证),并要求我在10月25日前交接完手中的工作,我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合同;但在10月17日,因为维修部办公室有其他人员主动离职,人手不够,公司又要求我留下来继续工作,由于我考虑到公司长期违反劳动法规定,安排员工每周工作6天共51小时(实际的工作时间远远多余51小时),但对超过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又不予支付加班费,同时又经常要求职工在其他时间加班,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并于10月25日前将手上所有的工作都移交给他人(但移交清单被主管以签字为由,扣押)至10月26日起未到公司上班了。
我在交接工作的过程中得知,公司未按规定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在离开公司后多次要求公司完善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手续,并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支付我平时积压下来的补休条,同时要求公司补缴自2002年8月起的养老保险,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出具书面的合同解除证明书,也未进行任何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我如果申请仲裁胜述的可能性大吗?我有些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