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

释义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中有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为该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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