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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运作模式,确保受损环境的修复

作者:蒲元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3-04 15:00 浏览量:356

【基本案情】

201512月至20164月,FY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等行为,被HG区环境保护局分四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20152月,FY公司签订总金额为3617万元的《玻璃窑炉脱硝脱硫除尘总承包合同》。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本案诉讼后,FY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并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于2016615日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617日、20176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16122日,FY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FY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QHD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起诉后,FY公司积极投入,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诉讼过程中经环保验收已达标排放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停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具备法定资质,评估依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环境损害数额包括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的费用和因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两项内容,应予确认。FY公司污染大气行为影响群众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绿发会虽主张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一审法院判决FY公司赔偿损失154.96万元,分三期支付至QHD市专项资金账户,用于该地区的环境修复;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绿发会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大气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之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区域。本案审理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绿发会的具体诉讼请求,对FY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了界定和评估,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运作模式,确保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受损环境的修复。本案受理后,FY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对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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