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释义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1952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桃洪镇金门村2组。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程亮,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林)诉字[200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新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建华、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鸿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郭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2009年3月间在庙湾里责任山栽种果树100余株,但该山场原有马尾松、香樟、枫香等树木10余株,枝叶繁密,遮蔽了果树苗的阳光。为了不影响其栽植的果树苗正常生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知野生香樟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能擅自采伐的前提下,被告人罗某分别于3月12日、3月20日、3月30日分三次用手锯将三株香樟擅自采伐,其中一株伐蔸高1.7米,其他二株均平地采伐,伐倒香樟现全部摆放在该山场。经林业技术鉴定,该三株香樟系原生地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罗从友、罗本正、陈金桃、隆元胜等人的证言;隆回县林学会的鉴定书、现场检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采伐三株野生樟树的基本事实未持异议,但其辩解认为,只采伐二株,毁坏一株,所以只能按采伐二株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09年3月期间,为了不影响其在庙湾里责任山栽种的果树苗正常生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知野生香樟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分别于3月12日、3月20日、3月30日分三次用手锯将三株野生香樟采伐,其中一株伐蔸高为1.7米,其它二株均平地采伐,伐倒香樟全部摆放在该山场。经隆回县林学会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罗某采伐的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采伐的数量为三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供认了其明知野生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擅自采伐的经过等事实。

  2、证人罗从友、罗本正证词,证实了被告人罗某砍伐了三株野生香梓的事实与经过。

  3、证人陈金桃、隆元胜的证词,证实了村委会曾多次向村民宣传过野生樟树是禁止采伐的,是国家的重点保护植物这一事实。

  4、鉴定书、现场检尺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罗某非法采伐香樟属野生香樟,砍伐的数量为三株这一事实。

  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罗某的身份等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其只砍伐二株,毁坏一株,故应以采伐二株进行处罚。经查,被告人罗某砍伐的三株香樟虽其中一株的伐蔸高1.7米,但该树的主干断裂,根据林业技术操作规程,应视为对该树采伐,因此,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 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 新 华

  审 判 员 卢 建 华

  人民陪审员 马 道 发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优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李先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先生,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无业。2003年6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8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先生在某山村一处田地种植罂粟。2017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该批罂粟,经清点、鉴定,共计2243株。在附近务农的....[查看详情]
  • 本律师目前正在办理程某某(化名)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件。本案案发在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后,认为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盔犀鸟头等制品,价值三十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
  • (2019)闽0582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书(概述版)检察院指控,王某在未办理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微信交易方式购买一条蟒蛇,并快递至家中饲养。王某接到民警通知后到公安局投案,并上交收购的蟒蛇。经鉴定,该蟒蛇为蟒科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核定价值人民币1125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并养殖珍....
  • 【案情简介】王某因未经过省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移动屋前的花梨木,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其委托李武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过研究案情,李武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审理结果】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
  • 案情简介2011年4月份,被告人罗xx、浩x从维西县永春乡三家村人李xx(另案处理)处以32000元价钱收购5件红豆杉原木(后经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编号为1—5号)后藏匿于维西县垃圾处理场职工宿舍围墙外边。2011年6月初,被告人唐x为了将其于同年4月份从被告人和x处以106000元价钱收购的1件红豆杉原木(后经香格里拉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编号为6号)运....
相关知识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9已阅读:1500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么一般情况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9已阅读:2006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2018.08.28已阅读:11135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8.08.22已阅读: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