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曼铃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缓刑
来源:杨曼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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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9)闽0582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书(概述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生态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王某在未办理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微信交易方式购买一条蟒蛇,并快递至家中饲养。王某接到民警通知后到公安局投案,并上交收购的蟒蛇。经鉴定,该蟒蛇为蟒科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核定价值人民币11250元。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购买目的是宠物饲养。未从中牟利或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较轻;2、自行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3、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4、初犯、偶犯,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并养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某是自首,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未曾违法犯罪,适合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且认罪认罚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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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曼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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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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