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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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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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查看详情]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查看详情]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怎么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查看详情]
  •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怎么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查看详情]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1986年7月1日)(节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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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06年6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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