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包括对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具体行为,其中,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别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至于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相关案例
杨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取保候审
杨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城东刑事侦查队依法刑事拘留。杨某某家属于7月24日委托本人担任杨某某的辩护律师。同案被刑事拘留的还有杨某某的姐夫温某,因同一刑事律师只能接受一名共犯的委托,我将其推荐给了我所其他律师代理。受疫情影响,7月29日我前往嵊州市看守所会见了杨某某,并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以“采取取保候审尚....[查看详情]
  •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雇佣孙某攻击87家纺网站半个月,并安排员工向孙某转账10000元。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办案经过: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以及阅卷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指控被告人赵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证据不足。1.被告人朱某等人是否实施了对87家纺网的攻击行为并造成宕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网站在被....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罪终被判缓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再传捷报——严如春、王贝贝、徐磊、郝亚、高勇律师受深圳触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家属委托,在深圳某云公司、刘某、周某、熊某、张某涉嫌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中分别担任刘某、周某、张某和触云公司的一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五被告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 (2017)京0105刑初25号辩护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辩护结果:由重罪改判为轻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金塔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田野,北京济....
  • 被告人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117刑初9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xx年5月18日出生,无业。2016年5月31日曾因故意伤害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
相关知识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
    2022.06.06已阅读:7974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那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30已阅读:4936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解释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那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30已阅读:7045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定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这个社会网络手机电脑我们已经离不开了,但现在很多黑客也行动起来了,为了盗取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黑客进入计算机进行侵犯的时候,这种行为是犯罪的,那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定罪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30已阅读: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