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释义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等均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修订刑法,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了刑法典。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具体包括:(1)制式服装,通常简称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规定式样的服装。我国人民警察现行制式服装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单衣、大衣、衬衣等。制式服装作为统一整体,还包括现行帽徽、领带、铜色钮扣、领带、领带卡,等。非法生产制式服装,指非法将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装,不要求同时将服装应附戴的徽章同时制造出来。非法生产制式服装的原材料的,不构成本罪。非法生产警用鞋类、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产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专用标志性,其行为对本罪的客体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构成本罪。(2)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范围。广义上讲,制式服装上的徽章、领花、钮扣等警服专用标志,也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但从法条表述来看,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应将制式服装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属狭义上而言。因此,我们认为专用标志应包括两种:一是警衔标志。警衔标志虽佩带在服装上,但各级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归于狭义的专用标志。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二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车辆号牌,即指公安专用车辆的号牌。《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条规定:"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据公安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警车上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拷、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装备仅限上述三种,非法制造、买卖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构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证件的、公安车辆驾驶证照的,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一则案例区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2018年1月,一位市局的朋友找到我,让我帮忙代理其亲戚涉嫌诈骗罪一案。因事发在江苏,在初次会见后我就想,或许借这个案子可以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这四个经常容易竞合混淆的罪名通过案例的方式区分开来。【案情简介】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将高仿的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商品的香烟出售给多....[查看详情]
  •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作者:吴红权律师李×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xx乡,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7年5月11日由永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7月31日由永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6月27日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07)90号起诉书指控李×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定县人民....
  •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孙某某、钟某某、周某某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某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
  •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梁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我们通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但其未达到构成本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出有因。正如起诉书所述:“2006年4月9日伍XX等四股东与梁....
  • 【案件经过】王某,四川成都市人。王某以“情人劫”的名义,自2010年3月份开始,在淘宝网上进行买卖气枪铅弹、气枪、仿真手枪及气枪套件(高压气筒、望远镜、消音器)。其大部分交易通过网络交易、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通过在深圳、成都、湖北等地陈某、李某处购买铅弹、气枪,销往上海、山东、黑龙江、浙江等多处,先后买卖枪弹3万余发,气枪20余支。2....
相关知识
  •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2018.08.29已阅读:40550
  •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2018.08.27已阅读:40722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区别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对一些物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区别?找法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8.22已阅读:3541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有什么区别
      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界限,认为制造毒品罪是《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律法规,对毒品原料(毒品原植物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成为可供人吸食、注射等含毒物质的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就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有什么区别的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2018.08.22已阅读: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