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

释义

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如何构成的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招摇撞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 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于子弟、烈土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非法拘禁罪
案号:(2018)鲁15刑初案件类型:刑事案由:非法拘禁罪审理程序:一审原告: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代理律师: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齐某。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查看详情]
  •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年6月出生于广西,汉族,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业务员,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7月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
  •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讼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审理经过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聊茌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
  •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辩护人:朱玉霞律师被告人:孙某被告人:李某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以滨区公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孙某、李某犯百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员王某、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朱玉霞、被告人孙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无任何烟草制品销售资质,使用账号为....
  • 案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承办律师: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刘广军律师,系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公诉机关: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红山区人民法院是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姜某某招摇撞骗案一、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机关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路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赤....
相关知识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018.08.28已阅读:28563
  • 招摇撞骗罪辩护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构成此罪我们该如何进行辩护呢?招摇撞骗罪辩护书模板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
    2018.08.24已阅读:909
  •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
    2014.04.15已阅读:30079
  •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文主要介绍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2014.04.15已阅读:8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