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宋某某在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而被提起公诉.被告人妻子乔惠侠委托并经宋某某本人同意,委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本人为其辩护人
本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在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贵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介入了本案.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宋某某,极其负责地听取其供述,并到杜宋八组.该村村委.乡司法所.许昌县水利局.乡电管所等单位走访了知情人,并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今天又参加了贵院的开庭审理;认真.全面地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并对该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并对被告与证人同公诉人进行了交叉发问;以及宋某某的当庭自我辩护,本辩护人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辩护人认为宋某某的有关言行构不成犯罪,围绕本观点具体陈述如下:
(一) 本案公诉人指控宋某某所犯的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 跟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对本案进行比较分析:
1定义:是指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构成要件(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损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是个人.
(4)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本辩护人现结合该定义中的``毁坏”.``残害”.``其他方法”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分析比较,``毁坏”是指``破坏损害”(见<<新华字典>>p187页)水泵生产工具,使其丧失使用价值,然而宋某某没有毁坏任何生产工具,包括水泵,只是把杜宋八组的水泵弯头折除掉归还组里,弯头没有丧失功能和使用价值,只是场所发生了转移与变化;``残害”是指对生物.动物有生命的物体进行伤害摧残;``其它方法”宋某某的言行显然不符合该定义.
从构成要件(特征)分析.比较:从客体方面,宋某某的言行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控告人杨宏杰的所谓停产是杨本人一手策划和炮制的,与宋某某无关.从主观方面,宋某某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也就没有该犯罪动机与目的,也没有该行为,更没有该后果,宋某某的言行不具备完整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要件残缺,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宋某某构不成犯罪(相关具体陈述见后).
退一步讲,即使宋某某在特定环境(酒醉后)在杨宏杰等人的激将.挑唆下,特定地点骂人,这些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范畴,按照行政执法的``职权专属原则”进行治安管理和处罚,而不应由公安侦查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程序办理此案.
二从庭前相关人员提供和本辩护人收集的相关资料以及今天当庭质证.认证,相关证据看,也充分证明宋某某不构成犯罪.具体陈述展示
如下:
(一) 宋某某是经过电业部门的统一培训,考核的农村电工,具有现行有效的电工许可证.操作证;许昌县电业局农村电工管理总站与宋某某签定了自2003年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农村电工聘用合同书;有该村民小组.该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截止目前宋某某仍是一名农村电工.
(二) 宋某某到窑上断电源卸水泵弯头是受村民小组的指使,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公民个人行为,更谈不上泄愤,图报复.
(三) 宋某某所拧掉的水泵电源闸刀线,所卸掉的水泵弯头君是该深井泵的组成部分,均属于杜宋八组的村民的集体财产,该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杜宋八组村民向组长反映并责成该组组长命令宋某某做出的上述行为,是在行使符合法律``占有.管理.受益.处分”的权利.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该村民小组不同意一个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譬如土地.工商.税务)的非法经营者杨宏杰无偿占有.使用该水泵,曾多次让该组组长同杨宏杰商量,但杨宏杰多次仅停留在口头上,迟迟不予拆除.
(四) 杨宏杰所包的窑,前身窑主是姜军(姜军伟)与杜宋八组鉴定有协议,该协议条款有井如何使用,但没有让窑上如何使用该水泵.杨宏杰后来承包该窑也没有与该组里重新签定协议,使用的仍是老协议,也没有增加关于该水泵的使用补充条款.
(五) 姜军转包,作为资产包括两三台水泵,这些水泵均可正常使用,杨宏杰也接管使用占有这些水泵.
三 本案控告人杨宏杰隐瞒事实真相,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情况,企图使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其目的是不能达到的,围绕本观点具体陈述展示如下:
(一) 公安侦查机关在2003年5月26日11时和2003年5月28日13时对杨宏杰的两次``询问笔录”(见该卷p22.p26),由于没有告知杨宏杰``说假话,提供虚假情况”要负法律责任.杨宏杰就在该两次``询问笔录”(报案经过)中的回答.陈述针对同一问题问答前后不一致.矛盾百出.随意性强,同时与其他知情人所讲的也相互矛盾,即违反了客观事实,又违反了逻辑``同一律”不能从内容及形式上证明宋某某构成犯罪.
1.杨宏杰避开窑上具体停工.开工时间,真正原因不说,这些显然违背了事实真相,杨宏杰无法自圆其说.
2.从时间上比较分析: (1)该卷宗p24第三行(杨宏杰)答:到窑场骂工人,不让工人干活,致使我窑场停工,不能生产,时间长达五个月. (2)同一笔录p25却这样回答:第三行:问(干警)你停工有多长时间? 答:有两个多月了. (3) 第18行问:你的窑场从什么时候开始停工的?答:从今年年初到现在场一直没有开工. (4) 宋文化.宋金同等在接受本辩护人对他们进行分别调查时回答的停工时间是2002年11月10日左右(其原因之一是天气上冻干不成)一直到2003年4月17日之前窑上一直没有开工干活.由此以上可看出杨宏杰所讲的停工时间.原因是虚假的.
3.从所谓损失上比较分析: (1)见该卷宗p25干警对杨宏杰的``询问笔录”问:你停工一天损失多少钱?
答:大约1500元左右.
问:你停工多长时间了?
答:有两个多月了.
(2)见该卷宗p29第21行
答:只是光切坯,没有出砖,也就不能挣钱,一天赔2000多元.
问:正常情况下,你的窑场每天能挣多少钱?
答:一般情况下能挣1000元左右.
由此可见,杨回答随意性强,信口而答,极力夸大``所谓损失”.
4.从杨宏杰的言行去分析:杨宏杰为了达到诬告.陷害宋某某的目的,就一手炮制.策划实施
了所谓停产.在宋某某于2003年4月23日拆掉水泵弯头时,杨宏杰不是马上把该泵拆除出来归还队里,把窑上的泵投入使用,而是故意自行扩大延长``无法用水”的事态,制造假象,迷惑众人与司法机关.如果杨宏杰第二天就装上窑上的泵,就无法用宋某某拆弯头的行为掩盖自己因自身非法经营而导致停产的真实情况了,也就无法达到他陷害宋某某的目的了.
(三) 杨宏杰自己非法经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处理的,但其非法营不应得到司法保护.但是,杨宏杰采取鄙陋的连环计``陷井取证”,趁宋某某酒醉之际,用语言挑唆.激将促使宋某某讲一些不理智的过头话,并进行``非法录音”,但这些显然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去证明宋某某所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请注意是谁在说谎?为什么说谎?
杨宏杰采用欲盖弥彰.瞒天过海的手法.生拉硬扯,杜撰编造已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其策划.导演的最后悲剧终于发生了.一幕是杨宏杰将该水泵烧毁了,现该水泵在杜宋八组保管室存放,真正的毁坏了杜宋八组的集体财产.一幕是维护杜宋八组村民合法利益的宋某某,由于其具体鹭执行职务,反而被杨宏杰控告.被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立案.移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天宋某某非但没有受到表彰奖励,却站在庄严的审判大厅.被告席上,这使有良知的人,了解内情的人感到伤心.悲哀与愤慨!但正义最终能战胜邪恶,宋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杜宋八组村民及辩护人同时也深信许昌县人民法院及贵庭审判人员最能主持公道,有能力保障不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到不应受到的法律追究与制裁.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宋某某的言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敬请贵庭依法审理后,采信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河南金泰法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韩 冠 强
20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