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支行质押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吉林

  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梨经初字第131号

  原告佟黎,女,42岁,汉族,长春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街柳影路。

  委托代理人佟华,女,36岁,汉族,长春市人,梨树县白山信用社职工,住梨树县白山乡,系佟黎妹妹。

  原告齐放,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学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街柳影路。

  法定代理人佟华,自然情况同上,系齐放母亲。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梨树营业所,住所地梨树县梨树乡。

  负责人任广军,主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

  代表人王吉南,行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蓝云泉,系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金鸿,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马立娟,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佟黎、齐放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梨树营业所(以下简称营业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被告金鸿、马立娟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黎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告齐放的法定代理人佟华、被告营业所及被告农行的委托代理人蓝云泉、被告营业所负责人任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鸿、马立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黎、齐放诉称,1997年1月 1日,经佟华联系,被告金鸿从我二人处取走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两张,存单金额计6900元,当时双方约定,金鸿负责提前支取存款,我方将存款中的6000元借给金鸿,余款900元及利息金鸿返还我方。后金鸿在其妻马立娟从被告营业所处借款时将此存单用于质押,因我方未同意金鸿将此存单用于质押,且我方未同被告营业所签订质押合同,故被告金鸿、马立娟或被告营业所及农行应将二份存单返还给我方,或赔偿我方损失6900元及利息。

  被告营业所及农行共同辩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二原告将存单交付给被告金鸿就是将存单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自愿交付给了金鸿,在金鸿未到庭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交付的原因,或许是抵偿债务,或是赠与,或是授权质押,存单作何用途,原告亦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原告与金鸿之间的个人行为,只能由原告和金鸿自行处理。

  二、从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看,出质人佟黎、齐放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并与存单名字一致,此质押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从原告的诉状中看出原告委托金鸿处理存单,金鸿已具有使用6000元的权限,即使借款合同的签字是金鸿签的,也是原告委托金鸿行使,金鸿利用存单按80%质押贷款率办理贷款5520元未超过原告授权的6000元范围;另外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到期的储户存单,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的规定,原告委托金鸿办理支取未到期存单,必然将身份证明提供给金鸿,所以原告称其未出示身份证明是假的,基于以上原因马立娟与被告营业所签订的并以二原告存单为质押的质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三、佟华应为担保人,原告应找金鸿追索债权或者要求佟华赔偿损失,被告营业所和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储蓄存款章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储户对委托他人代取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四、本案有原告与金鸿恶意串通合伙贪污的嫌疑,在金鸿外逃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中止本案审理,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综上理由,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我方同时要求立即支取原告存单存款补偿我方贷款损失,并要求原告赔偿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被告金鸿、马立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2000年4月13日,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到庭原、被告双方在案件事实方面就以下三个问题存有争议:

  一、二原告将存单交付给金鸿的目的;

  二、被告营业所在办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时是否见过二原告身份证明;

  三、二原告是否在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

  在庭审举证阶段,被告营业所及农行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一、被告营业所副主任赵俭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在办理质押担保借款时被告营业所见过二原告身份证明,因为金鸿向其“提供了佟黎、齐放的身份证明,与出质人的签名核对无误”;

  二、被告马立娟与被告营业所签订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附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申请书),证明二原告已在出质人签字栏中签字;

  三、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梨检反贪第(1999)18号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金鸿因涉嫌贪污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二被告所举证据,原告方称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出质人签字并非是原告本人所签,且未向被告营业所提供身份证明。

  经合议庭评议认定:

  一、对证人赵俭证明的事实不予确认,因在庭审中,法庭询问被告营业所二原告的身份证明具体为何证件,被告营业所坚称是身份证,但其对原告齐放作为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的事实无法解释,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出佟黎身份证号码,故其证言中存有明显失实之处;

  二、对于被告营业所和农行称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出质人签字为二原告本人签字的事实不予确认,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营业所、农行有证明其所提供证据真实性的义务,对此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要求,故对被告营业所及农行所称二原告已在合同上签字的事实不予确认。因被告所述与原告所述在内容上具有对立性,故在不予确认被告所述的同时对原告所述予以确认;[page]

  三、对于被告营业所和农行所提供的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金鸿涉嫌贪污的立案决定,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因金鸿的其他罪行为与本案无关,故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于二原告称将存单交付给金鸿是委托其提前支取存款并将其中6000元借给金鸿的事实,被告营业所与农行虽持怀疑,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故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双方对部分事实的认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及庭审调查,综合分析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月1日,原告佟黎、齐放经佟华介绍将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白山营业所金额为1200元的0245628号存单,金额为5700元的0245629号存单交付给金鸿,当时双方约定金鸿负责将此未到期存单提前支取,二原告将存款中的6000元借给金鸿,借款期限为一年,金鸿将剩余存款900元及利息返还给二原告。当时二原告未向金鸿提供身份证明,金鸿未给二原告出具欠据。后金鸿未将此存单存款支出。借款到期后,佟华代原告向金鸿催要借款,金鸿未偿还借款亦未将存单返还给原告。1998年6月,马立娟与被告营业所签订农银质借字(1998)第4号借款9500元合同,金鸿未经原告同意将二份存单用于借款质押,被告营业所在办理借款手续时未见存单所有人身份证明,亦未审查出借款合同出质人栏中签字非存单所有人佟黎、齐放本人签字。借款当时金鸿为被告营业所职工,任会统工作,现金鸿、马立娟下落不明。被告营业所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被告农行承担。原告齐放至起诉时仍系未成年人,无身份证。二原告的二份存单现保存在被告营业所处。

  对于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到庭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为:

  一、二原告与被告营业所之间是否存在质押担保关系,即农银质借字(1998)第4号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有关质押的部分是否有效。

  二、被告营业所在办理此笔质押贷款业务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营业所及农行是否应将存单返还给二原告。

  三、金鸿、马立娟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四、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现根据本案已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二原告与被告营业所之间不存在质押担保关系,农银质借字(1998)第4号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有关质押的部分无效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存单是一种记载存款人债权的有价凭证。二原告借款给金鸿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金鸿只有实现了提前支取未到期存单存款即完成委托事项的前提,双方才会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根据二原告与金鸿的约定,二原告只是将存单的占有权转移给了金鸿,存单的所有权人仍为二原告,金鸿无权处分此存单,即无权将此存款用于质押。在此笔贷款业务办理中,金鸿未经存单所有人同意将二存单用于质押,二原告并非出质人,与被告营业所并未形成质押担保关系,因缺乏质押合同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故该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有关质押的部分无效。另二原告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履行法定手续,合同质押部分亦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规定,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之所以要求出质人书面签字,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或其他人将通过不法手段如偷盗、抢劫、拾捡得来的存单用于质押,保护存单所有人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告未与被告营业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该质押关系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亦应无效。据此理解,被告营业所和农行辩称即使合同的签字是金鸿签的,也是原告委托金鸿行使,质押关系成立的观点无法律根据。

  二、被告营业所在办理此笔质押贷款业务时存在过错,被告营业所及农行应将存单返还给二原告《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批,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贷款调查部门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以上规定是银行内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本案被告营业所的调查部门和审查部门均负有过错,被告营业所审查人员赵俭对于借款合同出质人签字应审查是否是存单所有人本人签字而不仅仅核对此签字与存单上名字的一致,何况在未见二原告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更谈不上审查,所谓审查,审查人员不仅是对贷款人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审查,亦应是对前手调查评估人员工作的监督审查,目的在于排除调查人员弄虚作假的可能,将贷款风险降至最低程度,何况是在“审查人员与借款人不能见面”的情况下,否则即失去审查的意义。作为调查人员的金鸿能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贷款,更说明被告营业所在此笔贷款业务中存在过错。不论调查部门还是审查部门的过错,均为被告营业所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的规定,被告营业所和农行应将存单返还给二原告,或赔偿与存单金额等值的损失,被告营业所和农行称佟华“应为担保人,原告应要求佟华赔偿”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所称“储户对委托他人代取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本院理解为储户对委托他人代取如给第三人或被委托人给储户造成损失的,储户应负全部责任,但并不排斥储户对被委托人享有追偿权及对其他侵权人享有求偿权,本条规定与本案处理并无关系。

  三、被告金鸿、马立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即使有金鸿利用他人存单进行犯罪活动的嫌疑,金鸿亦应承担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马立娟在借款时同意金鸿将无权处分的存单为其贷款质押亦负有过错责任,故在存单返回不能的情况下,被告金鸿、马立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被告营业所和农行在答辩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引用有误,其原文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由此可见本条规定与本案事实无法印证,故不适用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金鸿在被告营业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的犯罪行为与金鸿和被告营业所、农行对二原告民事权益的侵犯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法院继续审理并无不当。另被告农行、营业所未交纳反诉费,本院对其反诉表示不予处理。[page]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业所及农行将原告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梨树县支行白山营业所的0245628号、0245629号存单返还给二原告,如返还不能,赔偿原告存单金额及存款同期银行利息损失。

  二、被告金鸿、马立娟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86元、公告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1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小雨

  代理审判员 陈旭明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洪君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958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质押贷款质押产品是什么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
借款合同纠纷 股权质押
股权可以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种,即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自证券登记机构或是工商部分登记时
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纠纷
借贷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管辖地
你好,基层法院一般是一审法院,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
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您好,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落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物品上设立,抵押质押担保,而抵押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上的主债务,利息,若合同上有违约金的,违约金也可
某银行的支行存了后这支行倒闭或撤销
只要是银行的储蓄卡,即使支行倒闭了,还是可以去其他银行提取的。
**支行与李**借款合同纠纷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诉讼处理。
质押物再次质押
看质押协议约定
去年购买的二手车,一年后还能起诉解决吗?
您好,建议和商家协商解决,不成向消协投诉
刚才我从洋钱罐里借了3万元,导致贷款金额被冻结
建议谨慎处理,有一定风险,不要轻易转款
如何与平安保险公司打欠款官司
1、向保险公司投诉;2、向银保监会投诉;3、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
抵押权是如何实现的
抵押权是如何实现的
其它物权案例
北京交了十一年养老保险,到了六十退休岁,能一次补交吗?公司让自乙离职公司危法吗合同到期公司不用怎么办
有以下几种情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了,则没有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以您的工龄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您的工资超过本地区平均工资的3倍的,则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