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永,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永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靖,该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丘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马恩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永、沈丘县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因追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学斌,上诉人沈丘县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韩靖,被上诉人沈丘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华、马恩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红亚
审判员 董深海
审判员 陈晓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