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遗失物归属应尽量避免直接援引物权法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应尽量避免直接援引物权法处理遗失财产如果忽视地震灾区和灾区遗失财产的内在特点,将遗失财产一概收归国家所有,不仅会摧毁社会应有的公平价值观,难免还会与国家倾力救

应尽量避免直接援引物权法处理遗失财产

如果忽视地震灾区和灾区遗失财产的内在特点,将遗失财产一概收归国家所有,不仅会摧毁社会应有的公平价值观,难免还会与国家倾力救助受灾群众的基本目标背道而驰

在汶川地震中,灾区百姓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地震之后,除了少数受灾群众能找回自己的部分财产外,多数财产只怕会成为无人认领的遗失财产。

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但这种重大地震灾害所引发的财产遗失,只怕是物权法起草者始料未及的。

在物权法起草者的脑海里,遗失物或许只是街边遗失的包裹,或者是出租车内遗失的行李;捡拾者捡到零散物品后,通常会主动交给公安等部门。在有关机关发布招领公告后,经过法定期间无人认领的,可推定遗失财产属于无主物,将其收归国家所有。如果遗失财产数量较少,价值较低,即使将遗失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这种做法也不至引起太大问题。

然而,地震后灾区遗失财产的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不仅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价值总额也很高。因此,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灾区的遗失财产?是将遗失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还是交给专业机构受托管理?必将成为考验社会公正的重要问题。而现行物权法似乎很难应对地震后灾区内遗失财产的处理,为此,我们应抓紧制订灾区内遗失财产的特殊处理办法。

在多数场合下,受灾群众确切地知道自己遗失了财产,甚至能够指认财产遗失的确切地点和位置。然而,基于安全和抢险等原因,受灾群众不能找寻自己的遗失财产。在抢险救灾中,救援机构也会抢救出部分公私财产,但却很难清晰记载每项财产的具体来源,这就相对增加了灾后识别和认领财产的困难。对此,笔者认为,这些财产不是遗失财产,而是权利人难以认领的财产。在处置遗失财产中,物归原主是最难以实现的理想方案。即使公安机关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竭力寻找遗失财产的主人,也很难指望受灾群众作出有效的认领。笔者认为,如果忽视地震灾区和灾区遗失财产的内在特点,将遗失财产一概收归国家所有,不仅会摧毁社会应有的公平价值观,难免还会与国家倾力救助受灾群众的基本目标背道而驰。

遗失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这种做法符合公众长期遵从的习惯和传统,但却是不得已作出的法律选择。受灾群众希望找回自己的财产,只是基于安全的考虑,无法找回自己的财产。此时,如果简单地将遗失财产收归国家所有,难免会产生政府与民争利的客观效果。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灾群众利益,不应简单搬用物权法关于处理遗失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方面,应尽量避免直接援引物权法规定处理遗失财产,从而减少与避免政府与受灾群众的利益冲突。为了避免政府与民争利,应当限缩解释遗失财产的含义。笔者认为,受灾群众未能实际占有或者控制的财产,未必都是遗失财产,可能遗失的财产通常限于未经登记的动产。例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等的权利人姓名均记载于政府档案中,只要相关档案记录完整,就足以排除“财产遗失”的可能。对于记名证券(如股票)和存款等,也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银行的相关记录确定相关权利人,账户财产不应列为遗失财产。居民在美容店预存的美容费用、向开发商处预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属于金钱之债,也不存在遗失的问题。即使上述权利人死亡或者失踪,由于无法排除其继承人或者管理人的存在,也不能将这些财产归为遗失财产。在此意义上,遗失财产主要是各种家居用品。

另一方面,应该限制关于遗失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规则的适用,并扩张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考虑专门设立灾区遗失财产管理中心,将难以认领的灾区遗失财产交给该管理中心进行管理。遗失财产管理中心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设机构,并按无因管理的规则运营。该中心依法履行遗失财产的受托管理、财产处置和价值保存等职能。遗失财产管理中心管理的财产,不属于收归国家所有的遗失财产,而是受灾群众遗失财产的集合信托。如果受灾群众能够证明所遗失的财产已由遗失财产管理中心进行管理,该管理中心就应遗失财产归还受灾群众,或者向受灾群众提供适当补偿。这样,就可省去国家先将遗失财产收归国有,再从国家财政拨付补偿的繁琐操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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