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可行的。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由于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因此法律上并不允许解除这种天然的血缘联系。
1.虽然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无法解除,但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
2.若涉及养父子关系,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若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且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找法网提醒,断绝父子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的《刑法》和《民法典》。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论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成年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因为儿子与父亲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这种关系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对象中的“平等主体”,因此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
2.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因此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