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房到期后,房产的归属问题首先应当依据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1.若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添附物(即建房)的所有权归属,则应遵循合同约定。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判定。
2.实践中,由于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通常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一方所有。
3.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添附新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而对于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5.若不能协商一致,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通常情况下,有三种解决途径:恢复原状、维持现状形成共有关系、或维持现状使添附物归某一人所有。
找法网提醒,在租地建房合同中,关于产权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应当明确添附物(建房)的所有权归属,以避免在租赁合同届满后产生纠纷。
1.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等的产权归属,但要受到公序良俗以及公平原则的限制。因此,在租地建房合同中,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建房的所有权归属。
2.如果双方能够就产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3.双方还应当约定在租赁合同届满后如何处理添附物(建房)。例如,可以约定由某一方继续享有所有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