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行政调解是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使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2.行政调解制度的核心在于“自愿”,即当事人在没有外界强制力干涉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协议。
因此,行政调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协议或调解失败,他们可以选择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如诉讼或仲裁等。
行政调解的类型多样,涵盖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纠纷。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类型包括:
1.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承担着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
2.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
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以解决法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3.公安机关的调解。
(1)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如果情节轻微,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2)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负责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
(1)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负责婚姻登记和管理的部门,也具备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能力,以促进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
找法网提醒你,行政调解与强制执行在性质、目的和执行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
1.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核心在于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2.强制执行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3.行政调解的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强制执行的目的则在于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行政调解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行政机关的居中调解。
6.强制执行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与强制执行在性质、目的和执行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两者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