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这意味着,当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并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调解机制直接强制执行该协议。
1.行政调解的本质是一种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它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来保障协议的执行。
2.当事人在选择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时,需要明确这一点,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安排。
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使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1.它通常被称为政府调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为解决纠纷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
2.行政调解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这项工作主要由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2)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调解。
(3)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找法网提醒你,行政调解与强制执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调解制度,而强制执行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2.主体不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3.效力不同:
(1)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调解机制直接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则是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