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经过调解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起诉。
1.签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后,意味着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了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确认。双方的纠纷就已经被视为处理完毕,不可以再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调解书生效,双方就必须遵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再就同一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劳动纠纷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1.当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员签字确认,加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的公章,且送达至双方当事人手中后,这份调解书便正式产生了法律效力。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不仅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还意味着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调解书送达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并非强制性的,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调解后反悔,都可以通过仲裁程序继续解决争议。
2.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就必须遵守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果此时再反悔,将不再被仲裁庭接受调解,而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确保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果确实存在疑虑或不满,应当在调解书送达前及时提出,以便仲裁庭能够及时处理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