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不直接隶属于某一特定的政府部门,但其工作受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工作主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则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找法网提醒,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1.其中,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全面且系统的,涵盖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
2.而人民法院则主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3.根据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还可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庭来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十分全面且重要。
1.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等。
2.司法行政部门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进行指导,包括调解程序的规范、调解技巧的传授以及调解协议的制作等。
3.司法行政部门还负责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